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14日通过,并经1997年9月24日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》,由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,执法主体和管理体制均发生了变化,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归属国务院垂直领导,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国家统一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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